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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法制报》:知识产权保护警惕地方保护主义
来源:河南法制报     时间:2010-05-24

 


哥们,你也太嚣张了吧?

《北京青年报》近日发表了一篇题为《网络视频呼吁新商业绿色生态》的文章,指出在盗版泛滥的互联网领域,中国需要的不仅仅是正版的产品,还需要一种维权意识和文化。

营造正版环境需要法律支持

对盗版的综合治理首先需要加大司法惩处力度。1992年,我国就成为世界上最早最全面的国际版权保护公约《伯尔尼公约》的成员国。随着互联网的发展,近年来,由国家九部委发起的针对互联网盗版的打击行动一直持续不断,但现实的情况是,尽管打击盗版的声音越来越大,可由于缺乏各级法院的支持,网吧影视盗版的状况没有得到根本好转。

国家制定的保护著作权人的知识产权法律是惩罚性措施,而到了各级法院,却成了赔偿性措施,以收益或损失来计算赔偿。地方保护严重的地区,甚至出台一些不利于知识产权保护的赔偿标准,客观上助长了盗版现象的蔓延,这和国务院关于文化产业的战略是相违背的。个别省市的法院甚至不追究盗版者的责任,反而看著作权人是否能证明拥有著作权。

地方保护助长盗版现象

网尚文化为打击盗版,起诉萍乡广电和江西省广播电视网络传输有限公司,而法院在明知被告有盗版行为的情况下,却追究著作权人的责任,判盗版者胜诉,开创了盗版合法的第一个案例,严重打击了江西的文化创意产业市场和知识产权保护。

司法是知识产权保护的最后防线,我们可以理解南昌市中级人民法院判处盗版胜诉的地方保护心理,但江西省高级人民法院也判处盗版者胜诉,使江西知识产权失去司法保护的底线,就让人不可理解了。同样的案例,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坚持维持了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的判决结果,让我们看到了知识产权保护先进地区的司法水平。

看起来,地方保护主义得到了短期的利益,但是对当地文化产业发展的伤害却是长期的,文化消费是未来GDP增长的主要推动力,失去知识产权保护,文化消费就是空谈,江西本地缺乏有创意的文化大师,与没有知识产权保护和盗版现象普遍分不开。

版权丧失尊严必将痛失创作人

我们正从一个由原子(有形物品)主宰的世界向另一个由数据主宰的世界迁徙。数字内容产业成为信息社会的标志性产业。

数字内容产品是数字内容产业的核心,一切数字影音、数字出版和典藏、游戏内容,都围绕着创作、制作、向公众提供销售这一流程循环。创作者是这根链条的源头。试想,创作者在这一链条中得不到应有的经济回报,其士气势必得到顿挫。

如果国内的版权环境长期与他国相差千里,那么创作者势必向更能得到尊重和保护的环境中转移。创作者是社会文化创新精髓的源头,是国家珍贵的社会财富,如果因版权环境导致创作者流失,那国家靠文化振兴经济的战略如无源之水,如何得以实现?

如此看来,网尚文化打击盗版官司首败江西,绝不是网尚文化公司个案的失败,而是创作者利益与盗版者地方保护利益较量的失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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