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年3月18日,江西省高级法院作出终审判决:驳回网尚文化关于诉江西广电网络传输有限公司和萍乡分公司侵权的上诉请求,维持原判,驳回理由为“未到文化部和海关办理相关手续”。同日,江西省高院还就网尚文化诉被上诉人侵犯《潮爆大状》信息网络传播权纠纷作出终审判决,驳回网尚文化的诉讼请求。据悉,这是全国法院首次认定《潮爆大状》、《布衣神相》信息网络传播权在中国大陆地区不能合法行使。
近年全国多个地方法院,在审理来自中国台湾、中国香港和海外电影电视剧侵权案件时,带有一种偏执的审理倾向,即只保护经过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在大陆发行的出版物,使相当一部分出版物的合法权益得不到保障。特别是境外出版的电影电视剧在遭受侵权时,能否受法律的保护,各地法院的判决标准很不统一。
2007年1月11日,最高人民法院颁布《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全面加强知识产权审判工作为建设创新型国家提供司法保障的意见》,该意见要求全国各级人民法院必须严格依法制裁知识产权侵权行为,树立中国知识产权司法保护的良好形象,依法平等保护中外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坚决抵制地方保护和部门本位,克服地方封锁和行业垄断。其中第三条第15款明确指出,“对于域外形成的公开出版物等可以直接初步确认其真实性的证据材料,除非对方当事人对其真实性能够提出有效质疑而举证方又不能有效反驳,无需办理公证认证等证明手续。”
2010年2月26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三次会议通过了新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其中对之前的“依法禁止出版、传播的作品,不受本法保护”修改为“著作权人行使著作权,不得违反宪法和法律,不得损害公共利益”。 由此可以看出,关于电影电视剧等出版物,在没有违反宪法和法律,没有损害公共利益的前提下,都属于《著作权法》所保护的范围,监管规章制度等行政许可不再是作品是否应当保护的依据,大大加强了著作权的保护本质。没有遵守行政规定的权利人应按规定承担行政责任,但并不影响权利人依法获得受侵害的民事赔偿权利。
日前,网尚文化已经正式委托北京卓智律师事务所知识产权部主任姚克峰律师向最高人民法院提请申诉!姚克峰律师表示:此案件被最高院驳回重申或改判的相关证据材料基本已经充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