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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1/6网吧遇版权纠纷 省高院出台《指导意见》
来源:法制日报 时间:2010-09-01

浙江省网吧行业协会秘书长李殿中说,最近一段网吧影视版权的案件越来越多,不少网吧业主都跟他们倒过苦水。

实际上,越来越多的网吧在最近一年多的时间里,站到了被告席上。根据省高院的统计,仅从去年1月份到今年4月份,就接到相关影视侵权诉讼案件954件,而今年3月份就密集发生400多起。

“一年多时间,全省就有上千家网吧接到过诉状,全省目前有网吧6000多家,也就是说每6家就有1家遭遇过版权烦恼。”李殿中告诉记者,此前的案例中,网吧基本都败诉了,还有很多选择私了和解。

高院明确侵权情形

今年7月,浙江省高院出台《关于审理网吧侵犯信息网络传播权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指导意见(试行)》(以下简称《意见》),进一步明确了网吧影视版权纠纷中关于侵权情形的界定。

《意见》明确三种情形认定网吧构成侵权,承担侵权责任,分别是:

未经权利人许可,网吧将影视作品上传到自己的局域网服务器,供用户在终端计算机上点播的;网吧从互联网上搜索获得第三方网站,而后设立登录这些网站的快捷方式,网吧明知或应当知道这些网站上的影视作品是侵权作品,却不删除快捷方式的;网吧通过协议等方式获得的第三方网站的影视作品,如果该影视作品构成侵权,而网吧又未尽到合理注意义务的。

浙江省网吧行业协会秘书长李殿中表示,根据省高院相关人士的解读,网吧是否尽到“合理注意义务”,主要从第三方网站(影视网络平台)是否经过合法审批、是否具有传播影视作品的资质以及该平台提供的影视作品的版权是否有合法来源等方面进行综合认定。

“第三方网站的合法性问题,可从对方是否具有ICP经营许可证、文化部的文网文许可证、广电总局的信息网络传播视听节目许可证等方面进行认定。”李殿中说。今后网吧应该对照《意见》,尤其在选定第三方版权内容提供商时,一定要认清对方是否具有“三证”,以免遭遇盗版被起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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