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贼”是中国古代文学和近现代影视创作中经常出现的人物,与中国传统历史中的“绿林英雄”不同,他们只以掳掠别人的财物为主,后销赃出售,“利”字当头;有些像《林海雪原》中座山雕的部队,电视剧《亮剑》中被李云龙荡平的黑云寨和闻名当今的索马里海盗。
在中国经济社会高速发展的今天,“和谐发展”已成为时代的主流旋律。大肆掠夺他人知识产权的盗版商是当前中国社会的头号“山贼”,他们正在以各种伪装将劫取的影视内容资源打包成所谓的“专业影视平台”来出售给有同样需要的“小商贩”,为此达到龌龊的获利之举。
日前,江苏省一家名叫“田望”的网吧就接到了一份网尚文化发过来的律师函。这份律师函中称田望网吧播放的电影有9部是侵权的,每部被索赔5万元。“我一下子就懵掉了”,该网吧业主惊愕不已。这位网吧经营者觉得自己很委屈,“我网吧每年都缴纳电影版权费的,前年是交给‘英雄宽频’,今年是交给‘星线空间’,每年2400元,凭什么说我网吧的电影是盗版的。”田望立刻联系向他们网吧提供电影内容的“星线空间”,对方告诉他这件事由他们来处理.
不过几天之后,田望又接到网尚文化发过来的第二份律师函。这份律师函中多加了几份材料,都是关于网吧和其他网吧打官司的法院判决书,判决书中网吧都承担了赔偿责任。这让田望更加忧心,“反正现在都让‘星线空间’在处理,结果如何我不清楚,忐忑等待中。”但对照之前的判例,他明白形势很不乐观。田望算是不知情被蒙骗的“商贩”中的一员,而当初正是因为山贼的一句“有事我来担”的没有任何法律保障的承诺而被牵扯进版权纠纷的官司当中。
《刑法》第三百一十二条之规定:明知是违法犯罪所得及其产生的收益而予以窝藏、转移、收购、代为销售或者以其他方法掩饰、隐瞒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在不知情是违法犯罪所得及其产生的收益,也要负连带的民事责任。
由此看来,网吧业主应尽快与有实力的版权提供商加强合作,增强版权法意识,签订有效的法律文书;切忌不可让自己成为“山贼销赃”的牺牲品,即花了钱不说,还落到被司法诉讼、经济赔偿的尴尬境地。